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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6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本件本票裁定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本票裁定,然本票裁定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票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票款21,800,000元、21,80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3,000元、3,000元,合計6,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3,000元,應補納3,000元)。

二、相對人吳力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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