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秀
- 相對人
- 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瑞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號│ │ │(民 國) │ │├─┼───────┼──────┼───────┼────┤│ 1│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1月31日 │0000000 │├─┼───────┼──────┼───────┼────┤│ 2│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2月28日 │0000000 │├─┼───────┼──────┼───────┼────┤│ 3│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3月31日 │0000000 │├─┼───────┼──────┼───────┼────┤│ 4│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4月30日 │0000000 │├─┼───────┼──────┼───────┼────┤│ 5│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5月31日 │0000000 │├─┼───────┼──────┼───────┼────┤│ 6│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6月30日 │0000000 │├─┼───────┼──────┼───────┼────┤│ 7│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7月31日 │0000000 │├─┼───────┼──────┼───────┼────┤│ 8│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8月31日 │0000000 │├─┼───────┼──────┼───────┼────┤│ 9│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9月30日 │0000000 │├─┼───────┼──────┼───────┼────┤│10│109年9月25日 │133,994元 │110年10月31日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