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聯旺租賃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三、本票票據號碼689324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