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千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提出聲請人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