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政賢
- 原告聯旺租賃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聯旺租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聯旺租賃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聯旺租賃企業社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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