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即應蓋用鷹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併檢附經更改之聲請狀到院。(聲請人已變更名稱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惟於聲請狀具狀人處仍用印原公司名稱鷹隼寰宇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