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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聲請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鷹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即應蓋用鷹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併檢附經更改之聲請狀到院。(聲請人已變更名稱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惟於聲請狀具狀人處仍用印原公司名稱鷹隼寰宇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李萬裕、李硯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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