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蔡嘉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10934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