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慶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世穩節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