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集多寶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集多寶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彥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貴公司聲請狀內容有誤,如要聲請本票裁定,請依據如附件所示內容填寫聲請狀。 三、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明貴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於聲請狀內蓋用公司大小章。 四、貴公司所提出之本票無到期日,則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如需請求利息,則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分別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相對人林彥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