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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
    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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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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