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呈即太勝雞肉行、陳冠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太勝雞肉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太勝雞肉行為獨資商行,請更正相對人為『陳冠呈即太勝雞肉行』。又按獨資商號 ,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太勝雞肉行與負責人陳冠呈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陳冠呈為相對人並請求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 三、太勝雞肉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冠呈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