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寶龍
- 原告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具狀人蓋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為影本) 二、相對人江誼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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