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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請人
蘇鼎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禹睿、傑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傑暘工程有限公司」亦或「陳禹睿及傑暘工程有限公司」。

二、請具體載明各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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