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聲 請 人 蘇鼎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禹睿、傑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為「傑暘工程有限公司」亦或「陳禹睿及傑暘工程有限公司」。 二、請具體載明各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