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請人
蘇鼎筌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禹睿、傑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該裁定於111 年2 月7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橋頭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