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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柯秀貞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柯秀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111年度審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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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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