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尚慧雯、運動家廣場管理委員會、吳可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原 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被 告 運動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委任管理維護服務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服務費及違約金,而依兩造間上開合約第7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管理維護服務合約附卷可稽,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