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王全明、洪宗瑋
- 原告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原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被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 為1,825,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46,2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94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11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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