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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蕭承信

原告
晉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原告
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原告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告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公司登記名稱原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惟於訴訟繫屬前已變更為「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惟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仍記載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而與公司登記名稱不符,堪認該部分之記載確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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