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胡秋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卷內 尚乏兩造間工程契約之詳細價目表及監造計畫書,致難以確認原告依契約原得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亦無從確認監造責任之有無,本件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之 詳細價目表,並詳細說明依約原得請求報酬之計算方式;被告則應提出兩造間工程契約監造計畫書,並應就108年5月15日抽查時,抽查紀錄表與監造日誌記載不同之原因詳予說明,且應提出完整之抽查照片到院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