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1,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