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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李俊霖
  •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 原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請求廢棄原判決意旨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18,000 元,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上開金額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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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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