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李俊霖
- 法定代理人簡郭淑華
- 原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請求廢棄原判決意旨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18,000 元,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上開金額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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