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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張正夫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告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就原告請求之工程款金額尚有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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