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謝文嵐
- 法定代理人潘文忠、吳進三、王佑成、鐘育志
- 原告教育部、楊子慧
- 被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代 理 人 楊子慧 林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進三 王佑成 鐘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九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董事會第11屆15名董事已均辭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爰於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提出推薦人選名單,依私立學校法第28條規定,聲請選任9 名臨時董事代行原董事職權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伊因董事辭任無捐資之影響,幾近無法運作,對本件聲請及人選無意見等語。 三、按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私立學校法(下稱私校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3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分之2而流會,於第4次會議如 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分之2且已達2分之1,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私學法第32條亦定有明文。又本法第28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指董事總額依本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計算 後,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私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有明文。 四、查相對人原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臺教技㈡字第10500 60574號函核定捐助章程第6條第1項所定董事總額為15人, 而聲請人於111年7月間聲請解任相對人全體董事15人後,即有董事陸續請辭,聲請人即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規定,於111年10月19日加派吳進三、王佑成擔任 董事,另於111年11月8日加派鐘育志擔任董事,迄至111年12月16日原15名董事已全數辭任,而無法召開董事會,經聲 請人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向法院聲請選人臨時董事等情,有聲請人111年10月19日臺教技㈡字第1112303324號函、 111年11月8日臺教技㈡字第1112303641號函、111年11月16日 臺教技㈡字第1110109881號函、聲請人第12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13次會議紀錄、捐助章程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相對人第11屆董事既已全數辭任,僅存3席公益董事,未達 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即6席,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 之主管機關,其於召開第12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13次會議後,決議建議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而與私校法第28條之規定相符,其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自屬有據。 五、本院審酌相對人為學校法人,及教育部111年11月16日臺教 技㈡字第1110109881號函核定修正捐助章程規定相對人之辦學理念,及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9人。董事需認同相對人設 立目的及辦學理念。董事候選人並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之資格等情,認相對人目前所需董事之專長,以包括教育、法律、會計之專業背景,方能全面處理相對人目前所需面對之重要事務。再參考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如附表所示9人參考名單,分別具有律師、會計師及教育業背 景,且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已出具願任臨時董事之同意書,亦均無證據證明有私立學校法第20條所定董事消極資格,兼衡附表所示之人之學經歷,核與相對人之設立目的、目前所需董事之專長相符,爰選任附表所示9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 ,代行董事職權。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編號 姓名 現職 學經歷背景 1 林恒志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觀光學院校長 律師 2 李政勳 奇承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長 3 陳克譽 弦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班授課講師 東吳大學在職專班刑事訴訟法授課講師 4 董德泰 理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講師講師 5 廖堃安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處經理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博士班 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一屆大法官審理案件聲請委員會委員 6 宋仁羣 高苑科技大學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教授兼機電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博士 機電學院院長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系主任 7 劉文宗 高苑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泰國亞洲理工學院規劃設計學院副院長 高苑科技大學規劃設計學院副院長 8 柯菁菁 高苑科技大學資訊傳播與行銷系副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 高苑科技大學資訊傳播與行銷系副教授 9 葉怡君 高苑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博士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學金審查委員 高苑科技大學秘書室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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