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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謝文嵐許家菱蕭承信

  • 原告
    陳莉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陳莉莉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理由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108及109年度尚有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為由,認定抗告人有履行能力,惟抗告人108年度年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109年度年收入總額則為120,000元,均未達社會救助法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顯見抗告人履行能力有限,即便當下法院同意延長更生方案期限,抗告人亦無履行可能,實屬事實。抗告人因家人經商失利,連帶背負相當程度之負債,抗告人從事清潔勞力工作,依然勤奮工作清償欠款,同時須扶養無收入之公婆,也兼職多項直銷以增加還款能力,但仍收入有限,面對民間欠款及生活基本費用開銷,終究造成抗告人確實無法履行,甚至連健保費都無法繳納。且抗告人原還款期限為96期,抗告人已努力繳納76期,確實有相當誠意履行,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聲請免責之 要件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抗告人准予免責。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項延長期 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3、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債務人前因積欠債務,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經該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裁定認可抗告 人所提出每月1期共96期,每期清償9,000元,清償總額864,000元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堪以認定。而抗告人雖主張其有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云云,然抗告人就其於履行期間之收入有何變動,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導致履行能力減少,均未曾加以敘明,而抗告人陳稱因家人經商失利連帶背負債務部分,係於履行期間增加新債務,更難認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均難認抗告人已釋明有何延長履行期間仍無履行更生方案可能之特殊事由,已難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 ㈡況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自更生方案開始後迄今受償金額,其回覆內容如以下附表所示,編號2債權人上海儲蓄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依更生方案應受償金額為119,904元, 經陳報迄今受償總額僅為51,209元(見原審卷第37頁),未達受償總金額之三分之二即79,936元;編號4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依更生方案應受償金額為199,680元,經陳報迄今受償總額僅為121,961元(見原審卷第34頁),未達受償總金額之三分之二即133,120元,均核與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訂數額三分之二」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聲請免責。抗告人雖陳稱已繳納96期中之76期,然此僅為對編號3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之數額,尚無法等同對各債權人清償之數額,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所定得為 聲請免責之要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依更生方案每月受償金額 依更生方案應受償總金額 受償總金額之三分之二 已受償金額 備註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81元 26,976元 17,984元 陳明不參與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9元 119,904元 79,936元 51,209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元 193,248元 128,832元 152,988元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0元 199,680元 133,120元 121,961元 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元 48,192元 32,128元 40,885元 6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2元 43,392元 28,928元 35,256元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3元 142,368元 94,912元 106,776元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3元 74,208元 49,472元 60,294元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9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7元 16,032元 10,688元 12,692元 864,000元 576,000元 582,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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