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靜羽、傑瑀企業有限公司、劉紹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納比歐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羽 訴訟代理人 林子齊 被上訴人 傑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傑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