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供訴訟費用擔保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KOMASATO RINDA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朱百強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張天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來生活イノベ 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 OMICS LABORATORY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