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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抗告人
聲請人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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