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