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
- 原告
- 嘉辰興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峯
上原告與被告林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
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40元(計算
式:面積102.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6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2=3,48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