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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林美菁

林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美菁新臺幣(下同)2,126,907元、原告林上婷2,126,906元,訴訟標的金額各為2,126,907元、2,126,906元。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是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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