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 原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佳頤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2,892元予原告,以起訴日即民國111 年1 月3 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7.675計算,折合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為910,286 元(即美金32,892元×27.675=910,28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0,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明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