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陳美蓉
- 原告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寶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0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總價)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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