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蓉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欣律師
- 被告
-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0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