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洪登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洪登正 劉倉豪 施焜耀 陳阿丹 林碧慧 洪登文 劉恒瑜 劉英豪 洪登祥 蔡明宏 謝偉志 陳美惠 何榮茂 陳佑銘 李文煌 蔣光智 施佳君 許献旻 馬惠華 洪秋琴 周淑真 林顯華 許惠芬 許乃珍 許惠貞 郭文淵 詹徽琪 昆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鈞承 聲 請 人 黃志達 江晴足 張美惠 董瑤紅 鐘英秀 徐勝芳 吳佳玲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聲 請 人 李惠娥 林棣淑 陳香如 李明華 陳瑞美 林雪芬 施克龍 郭淑媛 郭文鴻 郭人慶 許進吉 陳慧娥 龔茶香 謝紋珍 顏秀娟 蔡旻娟 巫雪惠 許瓈壬 許陳鴛鴦 邱愛心 李淑雅 蘇玉如 周淑虹 吳俊岳 廖卿里 劉茂雄 翁子喬 許穎皓 林義順 許志豪 林玉梅 吳憶莉 吳錦香 梁瓊芳 柯惠雅 鄭秀琴 洪得榮 洪婕瑜 洪瑛穗 葉素勤 洪宸彗 洪得倫 洪得瑋 洪巧甄 洪釩溎 劉於藝 杜月雲 邱憶婷 龔鈺媜 王彩馨 楊珠艷 董靜倫 李曉娟 吳惠君 蔡瑞娥 姜宥妍 呂寗慧 廖秋雅 葉雅惠 黃靜停 陳雅萍 洪珮君 楊麗雲 郭人豪 劉於德 施文凱 周憶庭 洪鈞承 郭詩豪 李淑貞 李淑華 李明翰 蔣亞翰 蔣亞軒 翁崇恩 李婧綺 李律瑾 郭丁福 郭佩華 黃世樺 粘文勳 蔡玉珍 洪鳳昭 兼上119人 共同代理人 李秋蓮 上1人代理人 兼複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權利人」每次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聲 請人聲請宣告如聲請除權判決狀附件1所列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無效,茲因系爭股票係由聲請人洪登正等120人分別所有,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0,000元(計算式:120人×1,000元=12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