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志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38,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