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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塗銷限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李莉蓁
原告
吳坤璋
原告
吳旻純
原告
吳坤達
被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14/4350)、99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273元【計算式:(988地號面積297.52㎡×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1014/4350)+(990地號面積186.44㎡×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4,604,2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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