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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471,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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