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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方微行
被告
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函霏
被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受領前項給付之同時,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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