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5號
- 原告
- 璞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帥經
- 訴訟代理人
- 王婷儀律師
蘇小雅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95號
蘇小雅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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