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敬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歐敬耀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