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銓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國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銓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豐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原告與先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龍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