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銓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原告與先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龍城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告與先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龍城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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