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謝朝宗
- 聲請人
- 謝竣安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謝旻真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