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謝朝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謝朝宗 謝竣安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謝旻真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