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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吳保任

聲請人
謝朝宗
聲請人
謝竣安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聲請人
謝旻真兼黃美雪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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