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 原 告
-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宏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興隆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006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