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吳保任
- 原告冉鳳伶、蔡茂章、林于微、涂訓榮、鍾玉珠、余孟蓁、蔡青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冉鳳伶 蔡茂章 林于微 涂訓榮 鍾玉珠 余孟蓁 蔡青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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