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冠雄、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炳宏、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林煥平、加得科技有限公司、吳忠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冠雄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雅嵐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62條之立法理由,旨在占有人保護占有之權能,原與所有人相同,與其取得占有之實體上權利無關。故占有人主張物上請求權,訴請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其行使保護占有之權能,與所有人於其所有物之占有被侵奪時,向無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占有物相同,且占有人起訴聲明為返還占有物,自應以請求返還之占有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當,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情形不同,無從類推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加得科技有限公司應自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騰空遷出,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27,674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至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527,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訴訟標的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41.94㎡×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130,014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61.72㎡×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191,332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71.26㎡×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220,906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1,979.62㎡×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31,673,92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80.23㎡×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248,713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927.77㎡×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4,360,519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4.32㎡×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44,392元 8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8,750.75㎡×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89,257,650元 9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641.43㎡×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6,542,586元 10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5,634.09㎡×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21,409,542元 11 高雄市○○區○○○路000號 建物課稅現值14,448,100元 合計 168,527,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