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苙翔有限公司、黃蘭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苙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蘭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鉑昌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