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土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別為3.35、230.06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37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35+230.06)㎡×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2,147,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