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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土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別為3.35、230.06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37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35+230.06)㎡×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2,147,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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