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諭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土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別為3.35 、230.06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37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35+230.06) ㎡×公告土地現值9,200元/㎡=2,147,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