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洋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男

原告與被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5,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