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月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4,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4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