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方姿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方姿云 原告與被告可購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