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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23,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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