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振揚有限公司、陳朝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