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富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朝宗、謝竣安及謝旻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5,493,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4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應再補繳58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麗緞